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由做大走向做强,必须节能减排,如何攻下落后产能淘汰这块顽石?如何让企业既有压力又有动力?“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一手铁腕治理,一手财政激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此《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则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须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且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受奖励企业近三年要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此外,所属企业相关情况应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以及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解读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